协会建设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中国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 (简称:中国老科协);英文名称:China Association of Senior Scientists and Technicians,缩写:CASST。

第二条  本会是由退离休的老科技工作者和老科技工作者团体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中国老科协是中国老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老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团结广大老科技工作者在决策咨询、科技创新、科学普及、推动科技为民服务等方面更好发光发热,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本会倡导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风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树立积极老龄观、健康老龄化理念,弘扬科学家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每年5月30日为“全国科技工作者日”,每年重阳节为“全国老科技工作者日”。

第六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积极参与促进科技进步、经济繁荣、社会发展和民族振兴的各项社会活动,业务范围如下:

(一)加强老科技工作者团体之间的联系和协作,探讨老科技工作者的特点及其团体的活动、发展规律,沟通信息、交流经验,促进老科技工作者团体的健康发展;

(二)组织老专家参与国家和地方经济、科技与社会发展规划的编制,对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积极向政府部门提出决策性的建议和意见;

(三)发挥老科技工作者的专业特长,广泛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工作,重点是面向青少年进行科普宣传教育,面向农村和城市社区开展科普工作,加强科普志愿者队伍建设,推动老年科技大学建设,为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和思想道德素质做出贡献;

(四)组织老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考察、决策论证、调研咨询、科技开发、工程设计与监理、新技术推广、科技及经济建设项目评估和技术攻关等活动,助力企业技术创新;

(五)根据市场需求和老科技工作者的志愿,积极搭建科技、经济、医疗、卫生、保健、教育等服务平台,开拓老科技工作者发挥作用的渠道;

(六)组织老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帮扶工作,助力乡村振兴;

(七)组织老科技人才资源的开发活动,向国内外举荐老科技人才,为发挥老科技工作者的才华创造条件;

(八)经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授权,会同有关方面面向本会会员开展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认定工作,真实反映会员本人的专业水平,为老科技工作者再做贡献创造条件;

(九)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表彰奖励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做出贡献的老科技工作者,弘扬“开拓、奉献、求实、创新”精神;

(十)开展同国内外老科技工作者及其组织的学术交流及友好交往与合作活动;

(十一)关心和维护老科技工作者及其团体的合法权益,反映老科技工作者的要求和建议,努力建设老科技工作者之家。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老科技工作者团体,全国性行业系统的老科技工作者团体或组织,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的老科技工作者团体或组织,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1.拥护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具有法人资格或由所在单位批准正式成立的团体。

(二)个人会员

凡承认本会章程,具有相当于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退离休老科技工作者,或达到、接近退休年龄的科技工作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本会注重发展个人会员,特别要注重在为我国科技事业中做出卓著贡献的资深专家、学者、领导干部中发展个人会员,增强在老科技工作者中的凝聚力和社会影响力。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通过;

(三)单位会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主管部门意见;

2.社会团体登记证影印件(或团体业务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批准成立单位老科协的批准件);

3.单位会员章程;

4.团体住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经费来源和收支情况、领导成员名单(填写社团负责人备案表)。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单位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个人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所在中国老科协分支机构,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确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单位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专职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有关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本会财务预算和决算;

(十二)举荐名誉职务人选;

(十三)决定理事的调整,但调整的比例不得超过原理事的1/3;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视频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视频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正、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并主持。会长办公会议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贯彻落实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研究推动有关重点工作,决定专项工作负责人,形成会议记录和纪要;

(三)提出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监事会设立监事长、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连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五)监督本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六)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视频等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由理事会提出建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监事长人选,交理事会审议;

(四)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召开并主持会长办公会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及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专职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提名兼职副秘书长,交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本会可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或行业分会等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

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中国老科协的组成部分,其名称前须冠以中国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字样。分支机构为非独立法人单位,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无权对外签署任何协议。

分支机构须接受本会的工作检查。工作检查不合格者,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可撤销该分支机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2年6月18日第七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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