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奖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在创新驱动发展事业中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做出突出贡献的老科技工作者和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和《中国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章程》,中国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老科协”)设立中国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奖(以下简称“中国老科协奖”)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老科协奖遵循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弘扬开拓、奉献、求实、创新的精神。
第三条 中国老科协奖每年表彰一次,提名、评审和授奖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中国老科协奖范围:奖励在建言献策、人才培养、科技创新、技术推广、科学技术普及、科技扶贫、企业技术进步、为老科技工作者服务等事业中的老科技工作者、专兼职工作人员和老科协组织。凡已退休或女性55岁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上的老科技工作者均可被推荐为中国老科协奖候选人,其中事迹特别突出的,可被评选授予“突出贡献奖”,在老科协秘书处工作满5年的工作人员年龄不受限制。曾获得“老科协奖”、“突出贡献者”或“先进集体奖”的个人和单位,5年内不再参加评选;已获“老科协奖”的个人,又有新的突出事迹和重大贡献,可申报参加“突出贡献奖”的评选。
第五条 奖励条件:发挥独特优势,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递向上向善的精神力量、影响和带动周围群众坚定不移跟党走,共同释放正能量。在老科协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
中国老科协奖应具备的条件之一是:
(一)发挥智库作用,做好决策咨询、建言献策工作,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
(二)创新科普工作方式,丰富科普工作内容,突出老科协科普工作特色,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
(三)发挥自身优势,做好服务三农、服务企业、助力创新创业活动、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四)发挥科研传帮带作用,突出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扶持青年科技工作者,为培养科技后备人才队伍服务;
(五)深化改革,加强老科协组织建设,竭诚为老科技工作者服务。
第三章 奖励组织
第六条 中国老科协负责奖励的组织和终审工作。
第七条 中国老科协设立奖励评选委员会,由各相关领域具有高尚道德情操、工作经验丰富、热心老科技工作事业的专家组成。评选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和秘书长1名。评选委员会委员经中国老科协批准、颁发聘任书后,独立行使职能,负责评选工作。
第八条 中国老科协秘书处负责中国老科协奖评选工作的日常事务与管理工作。
第四章 提名与评审
第九条 提名推荐
(一)中国老科协奖候选名单由提名和推荐产生。提名组织为中国老科协会长办公会;推荐组织为中国老科协各分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老科协。按照《中国老科协奖年度实施方案》的要求,采用书面方式提出参评资料。
(二)中国老科协秘书处在收到参评资料后,按照评审条件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者录入中国老科协奖数据库。
第十条 评审
(一)推荐名额少于或等于2倍奖励名额时,直接形成候选名单。
(二)推荐名额多于2倍奖励名额时,中国老科协秘书处组织评选委员会进行函审预评,形成候选名单。
(三)候选名单提交评选委员会进行评审。
(四)评审结果提交中国老科协会长办公会审议。
(五)审议结果经中国老科协常务理事会审定,形成中国老科协奖建议名单。
第五章 公示与监督
第十一条 中国老科协奖接受社会监督。秘书处每年将中国老科协奖建议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与质询。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若公示期间,有公众对中国老科协奖建议名单提出质疑,秘书处负责进行进一步核实确认,并向质疑者反馈核实确认情况。
第六章 奖励名额与方式
第十三条 中国老科协奖每年评选的获奖总数不超过200名,遇到重大活动可适当调整。其中在建言献策、科学技术普及、经济社会发展、人才培养、自身建设与服务等各占一定比例,每年获奖人数比例视年度提名和推荐情况而定。
第十四条 评选委员会在等额确定中国老科协奖获奖者的基础上,对被推荐为突出贡献奖的人选经过酝酿讨论,通过无记名投票,差额确定10名突出贡献获奖者候选人,遇到重大活动可适当调整名额,未被评为突出贡献奖候选人的人选为突出贡献奖提名奖。
第十五条 奖励方式:为获得中国老科协奖的个人或组织颁发证书及奖章或奖牌。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中国老科协秘书处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发布《中国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奖年度实施方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属于中国老科协。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